独家|划定展业红线 明确退出情形 地方AMC或即将迎来重磅监管新规
本报记者 樊红敏 北京报道
地方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地方AMC”)或即将迎来重磅监管新规。
《中国经营报》记者日前从业内独家获悉,监管方面正在就《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向地方AMC征求意见,多家不同地区的地方AMC内部人士均向记者确认,其所在公司已收到《征求意见稿》。
2024年8月,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金融监管总局”)曾披露了一项答复,内容主要回答了关于鼓励支持壮大省级AMC有效处置中小金融机构不良资产的建议。其中提到,金融监管总局正在会同财政部等部门研究制定地方AMC监管办法。
据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答复,当前全国地方AMC行业规模差异较大。截至2023年年末,全国地方AMC共60家(目前为59家),行业实收资本合计2646亿元,总资产合计11239亿元;平均实收资本44亿元,平均总资产187亿元。
记者获得的《征求意见稿》原文显示,监管方面要求地方AMC不得从事以下五种行为:一、与转让方及其关联方约定本金保障和固定收益承诺,或者要求不良资产转让方承担显性或者隐性回购义务,或者在转让合同等正式法律文件外签订达成影响资产和风险真实性完全转移的改变交易结构、风险承担主体及相关权益转移过程等的协议、约定;二、帮助金融机构虚假出表掩盖不良资产,为金融机构规避资产质量监管提供通道;三、收购虚构资产和无真实交易背景的债权资产,或者以收购不良资产名义为企业、项目提供融资;四、为融资平台公司提供融资通道,增加地方政府隐性债务;五、向任何单位或个人违规输送利益,或者协助任何单位或个人逃废债务。
此外,监管方面在多方面强化了对地方AMC的监管要求。
比如,在强化股东监管方面,《征求意见稿》要求同一投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作为主要股东入股地方AMC的数量不得超过两家;已经控股一家的,不得再入股其他地方AMC。禁止委托他人或者接受他人委托持有地方AMC股权,地方AMC股东不得虚假出资循环出资、抽逃出资。
同时,要求地方AMC应当建立和完善股东股权管理制度,加强股东股权管理,规范股东行为。地方AMC股东除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履行股东义务外,还应当承诺承担以下股东义务:一、如实向地方AMC告知财务信息、股权结构、入股资金来源、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投资其他金融机构或地方金融组织等信息;二、地方AMC发生重大案件、重大风险事件或重大违规行为的,配合地方金融管理机构开展调查和风险处置;三、在必要时向地方AMC补充资本,在地方AMC出现流动性困难时给予流动性支持;四、不滥用股东权利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损害地方AMC、其他股东及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五、不违规侵占地方AMC财产。
在展业区域限制方面,《征求意见稿》要求地方AMC应当立足本地,在所在省级行政区域内开展金融不良资产收购业务,原则上不得跨区域经营,法律、行政法规和金融监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计划单列市地方AMC确有需要将金融不良资产收购业务拓展至全省范围的,需经省级地方金融管理机构同意。
“本条所称的‘在所在省级行政区域内’,以转让方或者债务人所在地为标准判断。根据监管需要和公司业务风险情况,省级地方金融管理机构可以暂停地方AMC跨省(区、市)开展非金融不良资产业务或者限定跨省(区、市)开展非金融不良资产业务的规模或者比例。”《征求意见稿》同时明确。
在主业占比方面,提出地方AMC近三年年均收购金融不良资产投资额占新增投资额的比重应当不低于30%。省级地方金融管理机构可以根据本地区金融不良资产市场规模、市场竞争等情况,适当提高前款要求的金融不良资产收购金额年均占比。
同时,《征求意见稿》还对地方AMC旗下设立子公司的限制,要求地方AMC原则上不得投资设立子公司,为不良资产收购管理处置设立的除外。对于已设立的不符合前款要求的子公司,地方AMC应当制定退出计划,在过渡期内按计划稳妥处置。
据记者此前梳理,部分地方AMC旗下持有商业保理、融资租赁、私募基金、供应链金融服务融资担保等类金融机构股权,按照《征求意见稿》这些子公司股权或面临处置压力。
另外,《征求意见稿》还明确监管可以要求地方AMC退出的情形。地方AMC存在“监管指标严重达不达标的;违法违规经营且情节较重的;偏离主业发生重大经营风险的;发生债务违约且资不抵债的;自本办法公布实施之后无正当理由连续两年未开展金融不良资产收购的”情形的,省级地方金融管理机构在征求金融监管总局意见后,可以提请金融监管总局,不再将其列为金融不良资产合格受让对象。
地方AMC出现上述情形,金融监管总局认为其不适宜继续开展金融不良资产收购处置业务的,也可以通知银行业、保险业金融机构不再向其转让金融不良资产。
“对于不再作为金融不良资产合格受让对象的地方AMC,由金融监管总局向银行业、保险业金融机构公布名单,省级地方金融管理机构督促其变更名称与经营范围。”《征求意见稿》明确。
(编辑:夏欣 审核:何莎莎 校对:翟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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