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遇害后保险公司拒绝理赔,法院判足额支付
一男子网购人身意外险后因感情纠纷被人捅伤致死,其母王女士(化名)向保险公司索赔遭拒。近日,北京金融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保险公司被判向王女士足额支付150万元保险金。
王女士起诉称,儿子在手机某平台连续多年投保了同一款“最高赔付150万元”的人身意外险。其间,该款产品续保时变更过保险公司。保险期间,王女士的儿子因感情纠纷被他人捅伤致死。此后,王女士作为法定受益人在向保险公司申请保险理赔时,却被保险公司拒绝。
保险公司以投保人存在挑衅行为、与施害者互殴为由,认为不属于意外险赔偿范围。且表示,即便要赔偿,也应按照保险合同特别约定条款中的“以被保险人投保前个人年收入来划分理赔金额档次”条款进行理赔。该公司辩称,续保产品的条款内容与之前一致,已通过弹窗勾选方式提示投保人,因此投保人应当知晓相应免责条款。但王女士认为,续保产品是直接扣费,没有强制阅读。
此后,一审法院认定保险公司负有赔偿责任,并根据特别约定条款,酌定该公司赔付保险金35.1万余元。王女士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北京金融法院审理后认为,意外险不当然排斥刑事遇害事件,应根据“突发、外来、非本意、非疾病”具体分析,并认定该案属于意外险的赔付范围。
此外法院认为,该案为同行业续保产品,保险公司的核保责任、投保人如实告知、保险公司免责提示告知均应以新单投保标准执行。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保险公司针对特别约定条款进行了提示告知,因此该条款不生效。
北京金融法院认为,一审法院未能正确认定特别约定条款的效力,进而对保险赔偿金额认定错误,二审依法予以纠正,最终支持了王女士要求支付保险金150万元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保险公司在同行业续保的情况下,即便新保险合同与前者内容一致,也应当按照新单的标准执行核保、履行提示告知等保险人相关义务,否则应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来源:北京日报客户端
记者:张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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