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橡胶指纹”帮同事代打卡,被公司发现后双双辞退!2人均起诉索赔,法院判了

2025-09-10 20:05:00

你会帮同事代打卡吗?

这样的做法可能会给

自己和对方双双埋下“祸根”!


近日,

一男子因无法按时出勤,

便让同事用伪造的橡胶指纹

帮自己代打卡。

公司发现后,

根据规章制度与2人解除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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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橡胶指纹帮同事打卡2人均被辞退”

也上了热搜!

事件回顾

2018年1月1日,张某进入苏州某服装有限公司工作,从事机修岗位工作,双方约定按照两周白班、一周夜班间隔出勤,每班工作12小时。其中白班为8:00时至20:00时、夜班为20:00时至次日8:00时。张某入职后在已有其他员工署名的《员工手册》“已阅签名”表格中签字确认。


公司于2017年12月18日召开员工代表大会,就制定《员工手册》相关事宜进行讨论,同日员工代表在《对于公司员工表决》单上确认“同意”并签名。


该《员工手册》于2018年1月1日起实施,其中:


  • 第二章出勤制度第1条规定“按规定地点上下班进行打卡”;
  • 第三章规定了属于旷工的情形,包括“第2条,事假(当月连续或累计三天内):1.需提前一天向直属主管申请并经直属主管同意后方可请假;2.如特殊情况临时请假者必须经直属主管同意方可请假;3.如未经直属主管同意擅自请假者论旷工处理”“第4条,未请假而无故缺勤者”“第6条,请人打卡或帮人打卡者”等均以旷工论处;
  • 第五章规定了公司可立即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包括“第3条,违反公司考勤制度连续旷工三天或连续12个月内累计达三次者”。

△公司《员工手册》


《员工手册》正式实施后,公司将其张贴于电梯口墙面。


2021年7月27日,张某上白班,当天工作时间应为8:00时至20:00时。他在工作时间将《请假申请单》放置于公司保安门卫处后即离开公司,申请单载明请假时间为“2小时”,但未勾选请假类别,也无任何领导签字。他当日返回公司后,仍将《请假申请单》留于保安门卫处,未递交领导补签字或作销假处理。


2021年8月2日、8月6日,张某均上夜班,工作时间应为20:00时至次日8:00时。当日,他的上班打卡时间分别为8月2日19:49时、8月6日19:43时。


△张某代打卡明细


2021年8月11日,公司收到微信举报,表示张某多次在上班期间迟到、早退,并伪造打卡的橡胶指纹交给同事代为打卡。举报者还提到时间为8月2日、8月6日晚班,张某不在车间却打了上班卡,要求被告调取监控核实。


公司对应考勤机处的监控视频,上述记录系由贾某代张某打卡。而监控拍摄到张某实际进入公司的时间为8月2日20:23时、8月6日20:50时。


2021年8月16日,公司以张某“违反员工手册第五章第3条”为由向其出具了《劳动合同解除通知书》。因公司并未成立工会,于同年9月2日向所在地工会邮寄了解除原告劳动合同事宜的函。


△公司出具的《劳动合同解除通知书》


对此,张某辩称:

  • 7月27日请假,取得了厂长口头同意;
  • 8月2日、8月6日,只是来晚了一会儿,就请同事帮忙打一下卡,不影响生产;
  • 公司所依据的《员工手册》未经民主程序制定,亦未经自己确认,对自己并无约束力,且自己并不存在公司所述有违反《员工手册》的行为;
  • 公司向所在地工会邮寄解除原告劳动合同事宜的函时间为9月2日,即解除其劳动合同并未征询工会意见,属于解除程序违法;

综上,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违法,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公司认为:

  • 张某于7月12日12:00时离开公司,15:58时返回,期间请假未经领导批准,也未按规定在离开和返回时进行打卡,属于《员工手册》以旷工论处的行为。
  • 张某8月2日、6日在未到岗的情况下请同事贾某打卡,其实际于8月2日20:23时、8月6日20:50时进入公司,分别缺勤23分钟、50分钟,属于《员工手册》请人代打卡以旷工论处的行为。

综上,张某存在严重违反被告处规章制度的行为,公司依据《员工手册》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系合法解除,无需支付赔偿金。

随后,张某提起劳动仲裁申请,要求确认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合同违法,并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64475.20元。


2021年10月8日,太仓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对张某的上述仲裁请求未予支持。


张某不服上述裁决,上诉至法院。


此外,公司依据规章制度也与贾某解除了劳动关系。贾某随后亦诉至法院索赔违法解除赔偿金。

法院判决:代打卡严重侵犯公司自主管理权

公司系合法解除

法院审理认为,《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赋予了用人单位在“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等情形下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


  • 在制度依据上,公司的《员工手册》经员工代表大会一致同意通过,依法履行了民主制定程序,并以张贴公示及“已阅签名”的方式向原告进行了告知,故《员工手册》的相关内容对张某具有约束力,可以作为审理依据。

  • 在违纪事实上,公司认定张某违反公司考勤制度。考勤制度作为用人单位行使用工自主权、维护正常工作秩序的一种常见方法,其目的在于约束劳动者遵守劳动纪律,提高劳动效率,同时也是计发劳动者工资报酬的一种衡量手段。



而代打卡行为,包括请人打卡或帮人打卡,不能客观体现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工作状态,不仅扰乱了用人单位的正常管理秩序,更是违背了劳动者诚实信用的原则以及最基本的职业操守,张某对其2021年8月2日、8月6日因担心有迟到记录而请另一员工贾某代为打卡的事实不持异议,其行为符合《员工手册》第三章第6条的情形。


同时,张某2021年7月27日的工作时间为8:00时至20:00时,但其在未取得领导书面同意其请假的情况下中途离开公司近4个小时(12:00时至15:58时),事后也未要求领导补签字,甚至期间进出大门均未进行打卡。其主张请假已取得厂长口头同意,但未能举证证明,公司也不予认可。故公司认定原告上述行为违反《员工手册》第三章第2条规定并无不当。


以上,张某两次请人代打卡、一次无故缺勤,公司认定其三次违反考勤制度并依据《员工手册》第五章第3条规定对其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有相应的事实和法律依据。



  • 在解除程序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七条规定:“建立了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但未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事先通知工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起诉前用人单位已经补正有关程序的除外。”


公司未设立工会,其于仲裁裁决前向所在地工会邮寄通知函,快递面单上所载的收件人地址也与工会注册地一致,且显示文件已签收,故可认定其补正了程序瑕疵,不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综上,张某要求确认公司解除其劳动合同违法并主张赔偿金,缺乏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依照法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张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对于贾某的起诉,法院审理认为,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相关规定,遂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荔枝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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