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发布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暂行办法 一户只能申请购买一套

2025-04-18 10:17:00

  中安在线、中安新闻客户端讯 近日,合肥市房产局等部门联合印发《合肥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根据《办法》,一户家庭只能申请购买一套保障性住房,申请成功又放弃的2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办法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

  一户家庭只能申请购买一套保障性住房

  《办法》明确准入条件。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以家庭为单位申请,其中未成年子女列为共同申请家庭成员的,不影响其达到规定年龄后享受住房保障政策。单身申请人应当年满25周岁。一户家庭只能申请购买一套保障性住房。

  户籍家庭申请保障性住房,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主申请人具有本市市区户籍且落户满两年;申请家庭在本市市区无自有产权住房,且自申请之日起前三年内在本市市区无住房交易记录;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人才家庭申请保障性住房,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主申请人近三年内在本市市区正常缴纳社保累计满24个月且申请时处于正常参保状态;主申请人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或者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高级工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申请家庭在本市市区无自有产权住房,且自申请之日起前三年内在本市市区无住房交易记录;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合肥市高层次人才申请保障性住房的,不受户籍、社保限制。

  禁止将保障性住房变更为商品住房流入市场

  《办法》明确配售程序,即项目建设主体制定配售方案,经审核、备案后发布配售公告后,项目建设主体以及区、开发区住房保障部门对购房资格进行审核确认。项目建设主体再组织开展公证摇号选房,申请家庭选定房源后,与项目建设主体签订配售合同。其中,选定房源的申请家庭在签订合同之前,户籍、住房、婚姻等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条件的,取消其配售资格。

  保障性住房实施严格的封闭管理,通过房屋交易、不动产登记等信息系统进行限制,禁止以任何方式违法违规将保障性住房变更为商品住房流入市场。

  申请家庭取得不动产权证后,有辞职等原因离开企业或单位、购买其他住房等情形的,由项目建设主体回购。回购价格按照原购买价格结合住房折旧确定,毛坯部分按每年1%的折旧率予以核减,装修部分按每年10%的折旧率予以核减,折完即止。购房人自行装修部分,不予补偿。已缴纳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不予退还。

  申请成功又放弃的2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办法》明确指出,申请家庭已选定住房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合同的,或者已签订合同未取得不动产权证又申请放弃的,2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保障性住房。

  申请家庭居住使用时不得擅自转让所购保障性住房;擅自改建、扩建保障性住房;设定除购房贷款抵押外的房屋抵押权;其他违法违规情形。

  根据《办法》,申请家庭采取隐瞒事实、弄虚作假等手段违规取得购房资格的,区(开发区)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取消其购买资格,并禁止其5年内再次申请保障性住房。申请家庭将配售的保障性住房用于经营、变相转让,改变房屋用途,损毁、破坏、改变房屋结构和配套设施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责任。

  此外,保障性住房建设、配售和管理有关单位的工作人员,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记者 檀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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